法定代表人何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啟花。
被执行人王明权,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仁怀市兴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判决,本案被执行人王明权应付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兴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9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2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明权至今未主动履行上述执行款项。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权因仁怀市政府S208线环境整治,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有2万余元钢棚拆迁补助费未领取。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王明权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S208线环境整治钢棚拆迁补助费15282元至仁怀市人民法院清偿申请人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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