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谭绍才,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勇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仁运管运政罚(2015)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吴勇应向申请执行人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缴纳行政罚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勇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吴勇尚欠案款25000元、执行费275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仁运管运政罚(2015)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