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顺会。系申请执行人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傅 国,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表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县恒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徐 涛。
本院在执行雷江先申请执行四川仁寿县恒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13950元,执行费1609元。现因被执行人在本案所涉工程中,尚有巨额工程款未收回,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字(2015)第0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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