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科与李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9
申请执行人李太科,四川省会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包德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华彩,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文忠,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太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149元(利息另计)及诉讼费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0元。被执行人李文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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