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包德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华彩,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文忠,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太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149元(利息另计)及诉讼费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0元。被执行人李文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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