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吕相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河先申请执行吕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相勇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河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四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在申请人的协助下终于在2015年8月25日找到被执行人,于是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吕相勇还有案款41600.00元、案件受理费462.50元、共计42062.5元案款(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及本案执行费575.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吕相勇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吕相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罗河先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吕相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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