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军祝,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华彩,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明俊,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汝珍,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兰家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明俊、赵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明俊、赵汝珍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兰家刚案款10000元及诉讼费14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1元。被执行人许明俊、赵汝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家刚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兰家刚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明俊、赵汝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家刚与被执行人许明俊、赵汝珍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兰家刚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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