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仁怀赵汝良煤矿。
负责人许家文,该煤矿经理。
本院在执行骆应崃申请执行仁怀赵汝良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与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煤矿整合,目前暂无履行能力,须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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