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方宇,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李萍,又名陈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欧光霞,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黎明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方宇、李萍、欧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方宇、李萍、欧光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黎明会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黎明会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5)仁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黎明会的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永康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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