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启才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8
申请执行人龙启才,贵州省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林富豪,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龙启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8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启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28920元及执行费333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启才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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