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勤与陈周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8
申请执行人胡勤(又名胡小勤)。

被执行人陈周长,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胡勤申请执行陈周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周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勤工资45,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463.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582元。同日,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6,045.00元,尚有案款20,000.00元未履行。2015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申请本院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周长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胡勤为此申请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胡勤发现被执行人陈周长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胡勤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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