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华与王兴会、赵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8
申请执行人刘胜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兴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元法,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7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胜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胜华案款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刘胜华与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胜华以此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3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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