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穆亚莉,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颖,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钦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2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林华鹏申请执行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华鹏借款3,50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400.00元和执行费37574.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华鹏以被执行人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钦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贵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华鹏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朝阳
审判员 黄德强
审判员 陈明怀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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