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艳佳,系卢楼之女。
申请执行人程绪友,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丁自丹,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程泽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程世发,贵州省仁怀市人。系程泽波之父。
被执行人何胜围,贵州省仁怀市人。系程泽波之母。
被执行人王财伦,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张贵猛,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卢楼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泽波、程世发、何胜围、王财伦、张贵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44483.77元,被执行人程泽波、程世发、何胜围承担诉讼费用890元,被执行人王财伦、张贵猛承担诉讼费用900元;上述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4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4)仁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楼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杨 硕
审判员 张光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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