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泽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财伦,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张贵猛,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遵义财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祝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卢楼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遵市法少民终字第3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程泽波、王财伦、张贵猛、遵义财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月4日裁定中止本案执行。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3日作出(2013)遵市法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遵市法少民终字第31号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遵市法少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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