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清浪,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蔡建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祁联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清浪、蔡建波、祁联万盗窃罪一案。被执行人周清浪、蔡建波、祁联万应承担罚金及赃款共计11050元,并承担执行费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被执行人蔡建波的银行存款5600元,另查明三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该情况函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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