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世六,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何家举申请执行陈世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世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家举现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家举以被执行人陈世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表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世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国伦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