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章杰,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怕,贵州省仁怀市人,系徐章杰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章杰、陈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章杰、陈怕应给付案款100000元(迟延履行行金及利息另计)及诉讼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9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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