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坛厂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汪兴虎,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彭进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兴虎、彭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兴虎、彭进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6088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6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汪兴虎的下落及汪兴虎、彭进霞适合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汪兴虎的下落以及汪兴虎、彭进霞适合的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汪兴虎、彭进霞尚欠案款56088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601元、执行费659元。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汪兴虎下落不明,汪兴虎、彭进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汪兴虎出现或汪兴虎、彭进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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