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光祥,贵州省仁怀市人,系何涛之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美芹,曾用名李红素,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美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涛借款2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美芹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美芹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李美芹尚欠案款2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211元。申请执行人何涛以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美芹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美芹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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