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胡邦林申请执行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胡邦林10159.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邦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案款10159.08元、案件受理费1963元、执行费58元。申请执行人刘邦林以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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