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李新新,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
被执行人包义刚,贵州省遵义市人1。
被执行人雷辉强(又名雷灰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豪特商用厨具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义刚、雷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包义刚、雷辉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豪特商用厨具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包义刚、雷辉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豪特商用厨具店货款62895.00元,承担诉讼费用686.00元、执行费853.00元,共计64434.00元,且包义刚、雷辉强均具有清偿上述全部款项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辉强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等收入。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豪特商用厨具店的经营者李新新同意提取被执行人雷辉强的工资收入以偿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2月开始,逐月提取被执行人雷辉强(雷灰强)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除保留1500.00元生活费以外的其他全部工资收入、年终绩效、增量补贴至案款64434.00元清偿完毕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杨 硕
审判员 张光俊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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