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世六,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宗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世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世六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宗花3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世六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申请执行人陈宗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世六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世六尚欠案款31000元、执行费365元。申请执行人陈宗花以被执行人陈世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世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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