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龙。
委托代理人冯晓艳。
被执行人李小兵,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5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小兵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小兵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小兵的下落及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小兵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3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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