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八一,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执行陈贤怀申请执行陈八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返还款项145000元;支付分别从2014年6月2日、2014年9月8日、2015年2月19日起至本金20000元、30000元、95000元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承担执行费2099元。现因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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