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穆弢,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龚远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穆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穆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龚远彬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穆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远彬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穆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穆弢尚欠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27元、执行费204元。申请执行人龚远彬以被执行人穆弢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表明待被执行人穆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龚远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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