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兴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元法,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7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甘家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胜华案款20000元及诉讼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甘家胜与被执行人王兴会、赵元法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甘家胜以此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3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