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坛厂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优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优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2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优刚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优刚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杨优刚尚欠案款25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54元、执行费297元。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优刚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优刚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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