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雨、陈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甘雨,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浪,贵州省仁怀市人,系甘雨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雨、陈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33916元(利息另计)及诉讼费1489元。被执行人甘雨、陈浪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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