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学与杨志昌、程大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申请执行人陈天学,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杨志昌,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程大芹,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陈天学申请执行杨志昌、程大芹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给付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100000元(另200000元限于2015年9月29日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时未到期)、诉讼费2770元,承担执行费144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仁怀市酒都馨天地小8栋1单元6号房屋,在本案诉讼中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被本院查封,该房屋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以之作抵押向仁怀市文兴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10000元。2015年9月19日,被执行人程大芹坠楼死亡。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陈天学、案外人仁怀市文兴典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财产保全的房屋折抵结清本案及案外人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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