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仁怀大通煤矿、李华钦、永恒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大通煤矿。

法定代表人邓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恒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华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华钦,重庆市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目前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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