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大通煤矿。
法定代表人邓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恒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华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华钦,重庆市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目前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