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杰,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支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永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杰、李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杰、李支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永川借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共计40400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另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永川以与被执行人罗杰、李支林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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