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发金,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易明秀,贵州省仁怀市人。系张发金之妻。
被执行人陈龙(又名陈乾龙),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思琼申请执行张发金、易明秀、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发金、易明秀、陈龙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国酒大道支行、建行仁怀支行综合营业部有银行存款共计24765.04元(其中仁怀国酒大道支行储蓄卡×××存款余额17330.04元、建行仁怀支行综合营业部储蓄卡×××存款余额4871.36元、储蓄卡×××存款余额2563.64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国酒大道支行、建行仁怀支行综合营业部的银行存款24000元至仁怀市人民法院。
其中仁怀国酒大道支行储蓄卡×××划拨存款17000元;
建行仁怀支行综合营业部储蓄卡×××划拨存款4800元;
建行仁怀支行营业部储蓄卡×××划拨存款2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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