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圣强与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申请执行人陈圣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徐欣,四川省古蔺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圣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欣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圣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圣强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共计15,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欣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每月工资收入6,700元,每月住房增量补贴收入1,945元。因被执行人徐欣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欣要求提取自己的工资收入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圣强的案款,申请执行人陈圣强同意提取被执行人徐欣的工资收入以偿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待本院(2015)仁执字第0083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后,除每月在徐欣的收入中为其保留1,500元的基本生活费外,提取徐欣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全部收入至15,425元止,用于清偿应支付给陈圣强的案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张光俊

审判员  杨 硕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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