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建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陈坤锡申请执行张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建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坤锡借款8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坤锡以与被执行人张建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表明若被执行人张建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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