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江涛,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蔡卯霞,基本情况同上,系陈江涛之母。
申请执行人陈江洪,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蔡卯霞,基本情况同上,系陈江洪之母。
申请执行人陈艳,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蔡卯霞,基本情况同上,系陈艳之母。
申请执行人陈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吴满珍,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蔡兴德,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蔡卯霞、陈江涛、陈江洪、陈艳、陈林、吴满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兴德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65557元、诉讼费1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99元。被执行人蔡兴德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蔡兴德正在服刑期间且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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