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月明,务农,贵州省仁怀市人,系申请执行人陈升乾之妻。
被执行人焦隆强,务农,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升乾、杨月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隆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焦隆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升乾、杨月明损失费用78775元,并承担诉讼费294元、执行费10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隆强外出务工且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管登记、土地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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