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昌强与徐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申请执行人曹昌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徐恒利,1986年9月5日,贵州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曹昌强申请执行徐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恒利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昌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恒利应给付案款8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共计8050.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现被执行人尚欠8050.00元案款未履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