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穆贤英,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执行敖明强申请执行穆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和存款,其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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