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浩宇,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陈德维,系陈浩宇之父。
申请执行人石照先,贵州省仁怀市人,系陈德维之母。
被执行人陈宗金,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秀龙,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彭发德,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彭洪飞,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德维、陈浩宇、石照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宗金、赵秀龙、彭发德、彭洪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1456元及诉讼费1940元。被执行人陈宗金、赵秀龙、彭发德、彭洪飞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宗金履行了案款25549.21元、赵秀龙履行了15000元、彭发德履行了26149元、彭洪飞履行了7346.92元,尚欠案款2935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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