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意与穆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申请执行人陈华意。

被执行人穆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陈华意申请执行穆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穆弢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华意借款1,000.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回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在二年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申请执行人陈华意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陈华意发现被执行人穆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意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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