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娜,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蔡回议,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蔡烨、蔡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回议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烨、蔡娜案款60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0元,共计60800.00元,迟延履行金另计。经查,被执行人蔡回议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烨、蔡娜基于被执行人蔡回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蔡烨、蔡娜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蔡回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国伦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