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王定强异议刘远香、刘运乾与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土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6
案外人王定强。

申请执行人刘运乾。

申请执行人刘远香,系刘运乾之女。

被执行人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

负责人母进雄,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周书德,该指挥部法制办副主任。

案外人王定强称,1、(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支付土地补偿费,该案审理未将案外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2、(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书是申请执行人刘运乾、刘远香诉仁怀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仁怀事判决书将案外人依照征地程序办理的“苕土山堡”登记序号为B-121、B-122、A-086地块补偿款判决给申请执行人刘运乾、刘远香,实体处理错误;3、(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是当事人请求给付征地补偿费,而法院将该案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理,案件定性错误。综上,请求法院中止(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苕土山堡”的土地补偿款83276.46元执行。

案外人王定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案外人提出有错误的判决;2、申请执行人刘运乾仁怀市南部新城规划建设项目土地勘丈原始登记表7页、《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17号2页,证明刘运乾被征用地块为A-087(0.3312亩)、B-125(1.354亩)、B-127(1.016亩)、B-124(2.141亩)、B-123(2.924亩)、B-101(1.190亩)、A-088(0.5394亩),申请执行人刘运乾与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上述地块协议,面积9.1644亩,补偿款335401.02元;3、案外人王定强仁怀市南部新城规划建设项目土地勘丈原始登记表4页、《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18号2页,证明王定强被征用地块为A-086(0.2339亩)、A-089(2.1396亩)、B-121(0.800亩)、B-122(0.7320亩),其中A-089地块与王会勇等有争议,案外人与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A-086(0.2339亩)、B-121(0.800亩)、B-122(0.732亩)三块地协议,面积共计2.0659亩,补偿款83276.46元;4、仁怀市南部新城建设项目土地勘丈汇总表第一榜、第二榜、第三榜3页,证明申请执行人刘运乾征收土地在第一榜、第二榜公示面积9.4956亩,第三榜公示9.1644亩,案外人在第二榜、第三榜公示面积2.0659亩;5、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卫星图斑1页,证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征地地块。

本院查明,1998年8月2日,仁怀市鲁班镇后田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刘运乾签订延长土地承包期合同,仁怀市人民政府向刘运乾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表二)载明:“苕土山堡”地块类别土、面积0.3亩,坐落(四至):东后田土坎方、南洪正前土、西王定强(案外人)土、北公路等内容。2012年,仁怀市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南部新城,设立被执行人仁怀市南部新城建设指挥部。2012年7月9日,案外人与丈量人员、村领导、村民组长、被执行人共同对案外人王定强土地进行勘丈,丈量地块:A-086(0.2339亩)、B-121(0.8000亩)、B-122(0.7320亩),三块地面积共计2.0659亩。2012年7月8日、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运乾与丈量人员、村领导、村民组长、被执行人共同对刘运乾土地进行勘丈,丈量地块:A-087(0.3312亩)、B-125(1.354亩)、B-127(1.016亩)、B-124(2.141亩)、B-123(2.924亩)、B-101(1.190亩)、A-088(0.5394亩),共计9.4956亩。2012年7月22日、8月2日、8月24日,被执行人先后三次张榜公示,第一榜、第二榜公示刘运乾征收土地面积9.4956亩,第三榜公示刘运乾征收土地面积9.1644亩;第二榜、第三榜公示案外人征收土地面积2.0659亩。2013年1月8日、2013年12月14日,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村民委员会与案外人签订《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18号二份,征地面积2.0659亩,补偿款83276.46元。2012年11月12日、2014年5月23日,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村民委员会与刘运乾签订《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17号二份,征地面积9.1644亩,补偿款335401.02元。

2014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仁怀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征收其承包位于“苕土山堡”土地、“生期坟”林地,未将补偿款26913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将大部分补偿款支付给案外人为由诉来本院。2014年3月7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诉仁怀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未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申请执行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据,将案外人已经按征地程序取得的“地块:A-086(0.2339亩)、B-121(0.8000亩)、B-122(0.7320亩),共计2.0659亩”补偿款83276.46元,以(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支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4日,(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1月5日,本院以(2014)仁法执字第869号执行案件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函告本院:“生期坟”的林地补偿款应为122118元,不是判决书明确的124598.28元,已将林地补偿款122118元、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3033元,共计126151元划至本院账号;关于土地补偿款83276.46元,被执行人已支付案外人。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远香在本院领案款50000元。2015年1月27日,被执行人提出:(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 “苕土山堡”一共是三幅地组成,三幅地经被执行人现场丈量,第三人在土地勘丈原始登记表签名和三榜公布无人提出异议,案外人与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书,被执行人已将补偿款85456.74元划给案外人,案外人认为(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错误。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刘远香领取林地补偿款76151.00元。

2015年5月12日,案外人以补偿款85456.74元属其享有,现被执行人要求案外人返还,要求中止执行(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苕土山堡”土地补偿款85456.74元部分的执行。2015年6月4日,本院受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2014年4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并作出(2015)仁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刘运乾、刘远香与仁怀市人民政府、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王定强提出中止执行(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王定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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