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顺全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冠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2014)仁法执字第3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程绪芬申请恢复执行贵州省仁怀市顺全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立即停止对申请执行人程绪芬大园子的0.574亩土地的侵害,拆除在该幅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2015年7月27日,本院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顺全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程绪芬以被执行人承诺近期处理相关问题,特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柯勇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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