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让群与张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5
(2015)仁执字第01253-号

申请执行人卢让群,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胜,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址同上,系卢让群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元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卢让群申请执行张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元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让群案款508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35元、执行费67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元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让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让群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元强的下落,经本院查询,张元强名下没有存款、房屋,其名下车牌号为贵CBC427的哈飞牌小型轿车亦无法查找,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车管所不得办理该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和该车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卢让群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元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张光俊

审判员  杨 硕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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