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水,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仁怀市烟草公司职工,系原告之侄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祝佳,仁怀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王开均,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余大洋申请执行王开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开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大洋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开均应给付案款4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0元,共计40500.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现被执行人尚欠40000.00元案款及500.00元执行费未履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肖朝阳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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