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2执12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5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2015年12月30号前给付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胜军于2016年2月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执行人员与申请人付某某联系沟通,付某某同意余下的钱自己去催要并同意结案,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烽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冯剑波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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