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光怀,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黄华会,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汪兴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光怀、黄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光怀、黄华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汪兴敏借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兴敏以与被执行人朱光怀、黄华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表明如被执行人朱光怀、黄华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兴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