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7203941-4,驻址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城南大道玉华小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彭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航,四川省简阳市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顺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退还购房款200000元及利息36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55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5日申请人胡顺美与被执行人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顺美自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烽
审判员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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