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2执15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5
申请人刘洪新,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玉屏福瑞祥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镇桐木寨。

法定代表人罗军,系贵州三0二厂职工。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屏福瑞祥皮件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款1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现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冯剑波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廖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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