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光珍,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和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光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光珍赔偿申请执行人吴继萃13480.00元、承担诉讼费180元、申请执行费102.00元,共计13762.00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和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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